洛阳律师 | 被下落的钢线刮伤,谁赔偿医疗费?
2023-04-26 0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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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纠纷中,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对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6日下午,白先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某乡荷花池游玩。车辆行至景区人行步道时,被路中间一根钢丝拉线刮伤。白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三万余元医疗费。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白先生的委托,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到伤人的钢线为电缆拉线,案发地为洛阳市某县某乡于2017年初实施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景点项目,案涉拉线为某广电公司建设完成并负责维护。
首先,某广电公司作为拉线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对管辖拉线没有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对下落影响通行的拉线亦未及时修复清理,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白先生因下落拉线致受伤的损失,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地系某县某乡开发的景点,荷花池为景点内一处景观。乡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对脱落在公路上方的线路妨碍通行的行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对白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白先生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4、误工损失;5、护理费;6、伤残赔偿金;7、精神抚慰金;8、鉴定费;9、交通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计算共计127790.75元。
△ 主办律师:于洋洋
案件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酌定某广电公司承担25%的责任;某乡政府承担5%的责任。判决:按比例赔偿原告白先生的合法损失。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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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