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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12时许,刘先生驾驶豫C18GXX号两轮摩托车沿洛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学门口处时,遇马先生驾驶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马先生因腿部、脚部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50多天,花费近10万元。
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驾驶机动车(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先生骑电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骑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马先生的家属与刘先生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人推荐了解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有近二十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实务经验,便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王晶晶 律师)
● 案件处理
一审审理
本案一审由我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王晶晶律师及信岩律师一同代理,经过案件研讨,认为刘先生驾驶的豫C18GXX号两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足额予以理赔,剩余损失部分按事故责任由双方予以分担。并积极准备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诉讼方案及请求、确定答辩思路,为刘先生讲解庭审注意事项,详细计算了赔偿清单。每个环节处理有条不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洛阳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马先生因交通事故致2处十级伤残,1处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由被告刘先生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先生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王晶晶律师及信岩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后,为马先生代理二审,对刘先生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研讨。并在庭审时据理力争:
1、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马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依法属于机动车范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规定,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中并没有将马先生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且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刘先生并未申请复核,说明其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2、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刘先生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比例过高,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为主责的,则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80%;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负主责的一方,则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马先生驾驶的电动车未经鉴定确认是否为机动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认定被告刘先生作为本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且为负主责的一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3、一审法院认定马先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数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审法院对马先生的各项损失及数额进行重新审查后。确认本案马先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均未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
●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从全局出发、细节处下功夫,每个环节严格按照流程处理,以充足的证据材料、完美的诉讼方案“打了漂亮的一仗”。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为马先生争取到12万余元的赔偿款,合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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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