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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上,吊车处于静止状态,起重臂吊钢板时撞倒人致其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在洛阳某施工工地上,王先生驾驶吊车吊钢板时撞倒了正在工作的马先生,致其受伤。马先生在伤情治疗结束后,多次向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王先生索要赔偿,但均未协商成功,遂委托我们代为处理此次侵权纠纷案件。
●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开始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王先生驾驶的吊车为特种作业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马先生的损失能否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此次事故符合该条规定的特征。但是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需在通行状态。而本次事故发生时吊车处于静止状态下,起重臂在吊钢板,其是否能作“通行”的理解?
经过查询相关案例作出如下分析:
(一) 本案属于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的情形,对“通行时”应做合理解释。本案中案涉车辆主要用途在于进行特种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作业是其运行常态,且现实生活中此类事故的发生多在特殊作业中,如将特种保险车辆保险范围限制在行驶过程中,将车辆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这一损失赔偿排除在外,将会导致投保人投保目的无法实现,也违背了交强险是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这一本意。
(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在某复函中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该复函虽是对特定个案作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的责任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法院处理相同和类似纠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故此,可得出结论本案中吊车在静止状态下吊钢板的行为属于通行状态。
● 法律知识
《交强险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主张,为马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争取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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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