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同村村民因纠纷打架致人重伤,是否需要坐牢?
2022-03-31 1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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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上午,洛阳市某村村民张女士与同村村民李先生因房屋之间的排水问题发生争吵。下午张女士的丈夫、儿子回到家中与李先生发生了争执,最终争吵愈演愈烈,双方动了手,致李先生受伤,经鉴定属于重伤二级。
2021年5月张女士及其丈夫、儿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1年10月某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辩护律师 郭晓静
● 案件处理
郭晓静律师和周锐律师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之一张女士的儿子,并为其作辩护。庭审时,两位律师出庭向法官和检察院检察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房屋排水纠纷是事情的起因);2、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辩护律师 周锐
● 法律知识
被判缓刑是否需要坐牢?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不需要再坐牢。
本案是村民间因纠纷由吵架升级至打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且主动投案,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两位律师的辩护下,为被告人争取到适用缓刑,不需要在看守所继续服刑,于判决生效之日就可以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正常工作生活。
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案件处理中,如当事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认定被告有悔罪的表现,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有句话说“打输住院,打赢坐牢”。遇到纠纷,切莫动手,可以采取报警、投诉、咨询律师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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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