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男子给“小三”15万余元,妻子起诉全部追回!
2022-06-29 15: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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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2021年2月底,杨先生在足疗店认识了按摩技师付女士后,两人开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相处期间,付女士先后以自己欠别人钱、没有生活费等理由,向杨先生要钱,又称自己因杨先生怀孕而流产,向其索要经济补偿。
2021年11月周女士偶然查看账单时发现有多笔用途不明的转款,询问下知道了杨先生从2021年4月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共计给了付女士151700元。周女士通过网络咨询向我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求助,想追回该笔款项。
● 案件处理
律师接受周女士的委托后,与付女士进行了沟通。付女士称最初是杨先生追求她,后来才知道其有家庭,自己做了流产手术,对身体伤害也很大,认为这些款项是杨先生对自己的补偿,拒绝返还。团队综合分析了案情,进行研讨后认为,杨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赠与“小三”付女士的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又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杨先生与付女士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共同道德和利益,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杨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周女士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付女士返还该项钱款。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杨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付女士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女士返还151700元。
●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情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认为自己接受赠与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该返还。在现实中若自己的“情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为了维持“情人”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已经存在重大过错。即使自己“被小三”、“不知情”,该赠与行为及后果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损害了“情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理应返还。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面对另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的情况时,应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自成立至今已处理大量案件,实务经验丰富。若您或身边的朋友遇到烦恼,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做您最坚实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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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