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交通事故被告上诉,专业律师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2022-08-23 1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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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4日早晨8点多,张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经过某路口时,车辆突然失控,车前部撞在道路绿化带上致侧翻后与杨先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市政设施受损、杨先生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三根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髌骨骨折、耻骨骨折、胸部损伤、腰部损伤等。住院40多天,医疗费花费近6万元。
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杨先生家属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杨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律师团队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按照标准化办案流程有条不紊的处理案件,一边准备案件证据材料,一边选择最合适的时机让杨先生进行伤残鉴定。经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杨先生两处骨折的残疾为十级。
律师团队在庭审前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为杨先生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97042.47元。由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0478.83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的部分由张先生赔偿6513.64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审查了我方律师准备的证据材料。认定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赔偿有法可依,证据完整,主张数额合理合法。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和被告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
一、杨先生已年近70岁,远远超过退休年龄,其存在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
二、出具的关系证明无人员签名,判令支付杨先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错误。
三、鉴定费一项是杨先生为明确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故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均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主办律师代理一审时,已充分审查了证据材料,确认无一遗漏。二审庭审时,我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面对保险公司方律师提出的上诉请求,一一进行答辩:
一、达到退休年龄与无劳动能力没有直接关系,在农村年满60周岁者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是一个普遍现象。一审中杨先生提供的承包土地合同、承包费发票、村委会证明等证明了其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误工收入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合理合法。
二、在一审中提交的关系证明印有公章。除了关系证明外,还有户口本、身份证信息等,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扶养人信息,该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三、鉴定费系杨先生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被告应当予以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 律师提示
古语有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从接受委托时开始就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案件,每一步的处理都力求严谨、完美,每一处细节都没有遗漏。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在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终使杨先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遇到交通事故,对方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还振振有词十分有理。不用担心,专业律师团队是保护您权益的盾,也是维护您权益的武器。切记不要吃“哑巴亏”,不要听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赔的就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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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