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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对方在孕期出轨想离婚,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2023-02-17 09:20:37

来源: 作者:




正文共2150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案情简介

       卓女士和章先生于2011年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5月某日在洛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两人共同贷款购买涧西区某处房产一套。2019年5月起,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卓女士只能经常回娘家暂住躲避。2020年卓女士发现男方2017年就出轨了一位“情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当时章先生再三保证不再出轨,回归家庭,为表诚意,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子、车子、车位、存款归女方所有。卓女士于2021年怀孕,怀孕后不久再次发现章先生在他处租了房子与“情人”同住,手机中还保存有拍摄的视频、照片等。

       面对章先生一而再,再而三的出轨行为,卓女士心灰意冷选择离婚。

       斗转星移间,沧海变桑田。人心易变,古往今来皆如此,感情不忠、婚内出轨的事在现实中数不胜数。男女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结合本案为大家讲解。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卓女士的委托后,主办律师孙小玲作为卓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了调查令。调查了当事人个人房屋信息情况,经查询登记档案,确认卓女士和章先生共有涧西区房产一套。有发票一张,证明章先生购买地下车位一处。在公安局交通警察相关部门查询了机动车登记信息,确认章先生名下登记有小型轿车一辆。调查确认章先生名下办理过借记卡/储蓄卡数张(包含工资卡)及信用卡数张,支付宝账号及微信号码,通过对比数年来的收入支出流水,确认了房屋还贷情况及章先生的收入情况。孙律师到章先生工作单位开具工作证明一份,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证明章先生的收入。另有章先生于2015年签的股票投资协议书,证明投资股票的情况。卓女士提供了章先生与“情人”同居时拍摄的合照及聊天记录、《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保证书》。
                       
       卓女士和章先生于2020年7月某日签订《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约定如下:男方为了感谢女方多年的付出,以及给女方充足的安全感,自愿将下列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1、房产一套;2、地下车位一处;3、轿车一辆;4、存款15万元;5、女方工资、其他收益以及名下存款归女方个人所有;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归二人共同所有;7、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视为共同债务需共同签名,无共同签名的视为个人债务;8、日后不管基于任何原因,均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上述财产仍归女方所有;9、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撤销本协议。有卓女士和章先生的签名及按捺指印。

       2021年10月某日,章先生写《保证书》一份,载明:1、自愿按照《婚内财产归属协议》1-4条所述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兑付完毕;2、保证不再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3、保证家务共担,尊重孝顺双方父母;4、保证尊重女方,不辱骂、不殴打、不刁难、不猜疑。有章先生签名及按捺指印,见证人有双方父母四人的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婚内财产协议》要求另一方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孙律师通过详细地调查,确认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无一遗漏。在铁证之下,章先生无可辩驳。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1、双方同意离婚;2、婚生子由卓女士抚养,章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涧西区一处房产归卓女士所有,剩余房贷由卓女士偿还;4、一处地下车位归卓女士所有;5、小型轿车归卓女士所有。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提醒您注意

       在我们接受的众多咨询里,有一种情况,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如男方再有出轨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房产、车、存款归女方所有”,这样的约定会被认为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离婚,则该协议不生效。还有一种情况,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这属于赠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简单的说“我之前愿意送给你,现在我不愿意送给你了,我反悔了。”在符合法律规定时,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最后,建议大家不要私下自行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否则可能因小失大,导致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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