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聚焦315:腐乳瓦罐炸裂致消费者多处肌腱断裂,判赔22万余元
2023-03-30 15:47:06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790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语音朗读4分56秒)
导语
年年3·15,今又3·15,多年以来,全国消协以“守护安全、畅通消费”为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号召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社会平台作用,联合各方力量,多维度、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足见,维护消费安全之重要性强,而实现顺畅维权之道路难。
今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樊某某与某腐乳公司、李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案件,现二审判决已作出:驳回某腐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樊某某自2020年8月8日受伤到2023年3月21日二审判决作出,历时955天的维权之路终于告一段落,获赔偿款可期。
案件简介
樊某某家属于2020年8月3日在淘宝网“某某食品店”购买腐乳一罐。2020年8月8日14时零5分,樊某某在所在小区快递网点签收该快递并取回家中,到家后樊某某打开纸箱外包装并将腐乳瓦罐放置桌上,随即打开瓦罐盖子准备取用时,瓦罐发生炸裂,致使樊某某受伤,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挂号时间14时28分),共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前臂开放性外伤(右)指浅屈肌腱断裂、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右尺测腕屈肌断裂、右掌长肌部分断裂等。
维权路径及代理要点
案涉腐乳生产者、销售者均在外省,事故发生后,樊某某家属与销售者客服沟通,但迟迟得不到回应,且销售者负责人于一审开庭前注销了其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生产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亦没有在最佳时间申请瓦罐炸裂原因、炸裂痕迹等等鉴定,其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樊某某“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生产者的报案行为导致一审驳回樊某某起诉,之后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处理。樊某某二次向法院起诉,经两审最终胜诉。
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建议樊某某收集和保留供接处警登记表、腐乳瓷坛破碎现场图、现场视频以及快递签收时间证明、医院救治记录、淘宝网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已初步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实樊某某因购买的腐乳瓷坛炸裂而导致其手部受伤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笔者发表包含如下内容的代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产品责任单列一章,说明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产品缺陷往往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已经存在,由于专业知识壁垒、信息不对称,生产者、销售者更容易发现产品缺陷并予以解决,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没有能力发现产品的缺陷并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危险的发生。正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该当承受,其能证明前述三种法定情形时方得免责。最终,一、二审法院了采纳该代理意见。
笔者认为,腐乳制品是百姓喜食的产品,该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例较少,但不代表樊某某所购的特定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以及不会造成樊某某受伤的可能性。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一定要保留、查找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监控视频;2.报警记录、消协投诉记录、调解笔录;3.寻找目击证人,取得证人证言;4.与商家、客服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5.120出车记录、门诊、住院病历、支付凭证、挂号单据等材料。生产者、销售者只有保证产品质量才是市场竞争者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当产品发生致人损害事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应通过原因鉴定、痕迹鉴定等手段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如系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也应即时予以赔偿、补偿,让消费者感受到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消协乃至整个社会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安全,让3·15不再一日一时的维权,而是形成维权治乱的长效机制。唯此,才能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扫除扩大消费道路上各种障碍。
作者:刘斌 律师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