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研论 | 不安抗辩权、加速到期制度能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04-13 1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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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是否可得适用不安抗辩权、加速到期制度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笔者将就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正确之答案。
一、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分类
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可无偿、可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该合同性质决定出借人交付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之构成要件,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是否支付利息按双方约定确定。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行使不安抗辩权需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5.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列举之条件。
故可得结论一:民间借贷合同因系单务合同,不得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民间借贷合同案件出借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出借人亦不得因借款人不偿还借款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三、出借人得解除合同权利之情形,即有别于不安抗辩权,亦非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
出借人可与借款人就借款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该协议并非借款合同,仅系借款人还款事项而达成的新的协议。借款人未履行首期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请求解除该还款协议,并得主张借款人一次性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规定为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该情形的实质即预期违约,出借人可适用该条款主张解除分期还款协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借款人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到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种违约行为。分期还款的合同中,各期还款构成一个合同的整体,当期逾期未还,是到期违约,同时对于未到期合同,又构成预期违约。
2.分期还款的救济途径是解约加违约责任,故该协议并非适用加速到期制度。
四、加速到期制度
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事由,从而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让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制度。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金融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适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5.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可得结论二:从上述不完全列举的加速到期制度的情形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不适用加速到期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不得适用不安抗辩权、加速到期制度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当借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出借人担心借款人还款能力丧失时,出借人采取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本文中已列举部分思路,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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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斌 律师
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