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 | 签了房屋认购协议、付了首付,交不了房怎么办?
2023-04-20 1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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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当事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一方原因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已付房款,依法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5日,郭先生(认购人、乙方)与洛阳某置业公司(开发商、甲方)签订编号为000000474《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载明所购房屋的面积、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同日,郭先生通过其母亲的中国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10000元认购金,该置业公司出具《收据》一份。
5月9日,郭先生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洛阳银行账户向洛阳某置业公司支付251237元首付款。同日,该公司向郭先生出具《收据》一份。
《房屋认购协议书》签订近一年后,洛阳某置业公司一直未与郭先生签订正式预售合同,郭先生提出退还其支付的购房款。2022年10月19日,洛阳某置业公司向郭先生账户转账100000元,剩余购房款至今未退。
郭先生向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咨询,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案件处理
主办律师韩俊秀审查了郭先生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某某城(暂定名),乙方(郭先生)所认购甲方销售的商品房座落于洛阳市高新区某路段,物业类型为住宅,销售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销售单价9857元/平方米,总房款为841237元。乙方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向甲方某置业公司交纳认购意向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即2021年5月8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若采用按揭贷款的,应支付全部首付款)。甲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尽快完成预售许可手续,在具备相关条件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流程,流程完成后符合签约条件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签署正式合同。在签署正式合同前,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所认购房屋不能成交,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项(不再计利息),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致使郭先生所认购房屋不能成交,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书,届时甲方除将已收款项无利息退回乙方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其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郭先生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作为乙方按协议约定已支付了认购金及首付款,现查明被告某置业公司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有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洛阳某置业公司同意退款。该公司向郭先生的账户转账100000元,有银行流水为证。现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郭先生认购的房屋不能成交,甲方收取的款项应予以返还。扣除已返还部分,还应返还剩余的购房款161237元。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约定“除非生效判决/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郭先生主张由被告某置业公司承担其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该要求获得法院认可。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洛阳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先生16123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先生支付律师费xxxx元。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洛阳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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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