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故事 | 为55岁已退休的范阿姨争取到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
2023-08-03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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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13时许,家住宜阳县的范阿姨和王先生乘坐朋友韦先生(驾驶人)的车出行,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刘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先生、范阿姨、王先生受伤。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范阿姨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体骨折、肺挫伤等,出院后两次前往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门诊检查。
范阿姨的一位朋友几年前也遭遇了交通事故,由光法洛阳所周锐律师代理案件,整个办案过程沟通良好,处理结果十分满意,便推荐了我们。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范阿姨已经55岁,系退休职工;上有八十多岁的父母要照顾,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外一位与范阿姨同乘车辆受伤的王先生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范阿姨的损失。
协商调解时,保险公司方认为范阿姨伤情较轻,达不到伤残的标准,不同意赔付残疾赔偿金的损失。信岩律师及团队拿到范阿姨的片子、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与鉴定专员进行了伤情研讨,凭借年处理百余件伤残鉴定案件的经验,认为范阿姨的伤情构成伤残几率较大。
经申请,由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范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残疾等级为十级,出院后误工期为60日。
保险公司方认为范阿姨已经55岁,系退休职工,不同意赔付误工损失。信岩律师出具了范阿姨退休后在某幼儿园工作的证明、近六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等,证明了其遭遇交通事故前仍在工作且有工资收入。主张范阿姨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及康复期间造成了误工损失,该部分应予赔偿。
△主办律师:信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信岩律师计算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列明范阿姨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等。每一项数额均依照法律法规计算,无一遗漏,最大限度维护范阿姨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范阿姨131381.01元。
范阿姨收到赔偿款后,将一面锦旗送到律所,上书“勤勉专业 值得信赖”。
本案是老客户把朋友介绍给了我们,而光法人真正做到了“有温度且值得信赖”,恪尽职守,为范阿姨争取到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赔偿,没有辜负委托人信赖!
光法洛阳所满墙的锦旗,背后都有一个故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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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