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美容整形手术失败,谁赔偿损失?
2023-08-17 11:45:35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19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语音朗读3分38秒)
审判依据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王女士在洛阳市某整形美容机构就诊,在局部麻醉下进行了“眼部瘢痕修复+祛眼袋”手术。术后王女士眼下凹陷,于2020年4月某日,在该机构进行了修复手术。2021年5月,王女士眼部仍未恢复,再次在该机构进行了修复手术。
王女士认为该机构修复治疗不当,造成其眼部功能性损伤,眼下严重凹陷,要求整形美容机构退还手术费15800元。机构一方不同意退手术费,认为手术未对王女士造成损害,不愿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王女士委托,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梳理,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该手术为医疗事故。
2021年5月,经过三次手术后,王女士眼下凹陷严重,眼周肿胀且有明显瘢痕。2021年12月,经申请,洛阳市某区卫健委委托洛阳市医学会对洛阳市某整形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患者目前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洛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定王女士本次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主办律师董晓英及团队了解到,整形美容机构作为医方,认为王女士在其处就医前,曾在其他地方进行过美容手术,已经造成眼部瘢痕。机构在进行美容医疗手术前,均明确告知客户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且客户术前签有《手术同意书》,承诺自行承担术后风险。因每个人对于美的感知是不同的,所以从未向王女士承诺过手术的最终效果。
2022年3月,王女士到医院进行眼部治疗,花费医疗费7397.9元。机构认为该费用与其无关,拒绝赔偿。
△ 董晓英 律师
董晓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本次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退还其手术费15800元。
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了诉前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王女士眼部损伤未达致残程度分级;建议术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每次手术后30日为宜。
洛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书载明:“医方不能提供规范的门诊病历,无详细的病史记录,术前常规检查缺失,多次给患者进行相同的修复手术未考虑到可能发生并发症,术前准备不规范,与患者沟通不充分......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医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损失合理合法;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营养费、误工费损失亦合理合法;交通费及鉴定费均系合理支出。
整形美容机构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美容整形手术具有一定的风险,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机构过错程度为70%。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洛阳市某整形美容机构赔偿王女士手术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2793.18元。
王女士眼部受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整形美容机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