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未出资一方独有或双方共有。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出资购房是为以后双方共同生活进行必要的财产储备,是对结婚的一种物质保障,并无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对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最终未能结婚那么未出资一方即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价款。
(2、双方均出资,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结婚,故只是一种合作购房行为,分割时应遵循双方的出资和对取得房屋的贡献大小并结合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进行考虑。
以上观点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仍需要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如有需要,请联系光法洛阳所律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