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律师 | 女子骑车横过马路被撞受伤致多处伤残,怎么办?
2021-07-30 17: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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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日早晨,郭女士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马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横过道路相撞,造成马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马女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小型轿车经查明为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与郭女士是夫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内。
郭女士认为是马女士骑车横穿马路造成此次事故,拒绝赔偿。马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已花费十万元医疗费,其家属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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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接受案件委托后,进行了证据收集及案件梳理。认为本案关键点在于马女士的伤残鉴定结果及郭女士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伤残鉴定结果
经法院委托对马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由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腹部损伤属八级伤残;2、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被告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郭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告郭女士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我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刘斌律师、周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由公安机关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并未有认定为机动车的描述,应视为非机动车,即马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主张由被告郭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积极为马女士争取最大化权益。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周锐律师](/d/file/p/2021/07-30/73c49728b8346ec7b97e9e33eb6ad847.jpg)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周锐律师
● 案件结果
此案经一审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认定由郭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马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33342.17元。保险公司方认为赔偿项目有不合理之处,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重新审查案件及相关证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扎实、实务处理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制定完美合理的案件处理流程,收集完整有力的证据,掌握同类案件诉讼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此案经一审、二审的审理,为马女士争取到合理赔偿,使其后续伤情的恢复有了经济保障。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d/file/p/2021/07-30/0b71661b0dca6d720973d7eb4572b35f.jpg)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
● 法律知识
因交通事故致多处伤残如何计算?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同时规定了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为10%。伤者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赔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本案中马女士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则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应按31%的伤残赔偿系数【八级30%(基础指数) + 十级1%(附加指数 10%的十分之一)】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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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