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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洛阳人,陆先生是信阳人,双方于2009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某月某日在信阳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陆先生抚养,考虑到孩子一直在洛阳上学,张女士代为抚养至2017年8月整年学期结束,期间由陆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000元。自双方离婚后数年来,孩子一直由张女士抚养,陆先生未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视过孩子。2021年年初,张女士一直联系不上陆先生,无奈之下来到光法洛阳所咨询,希望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争取数年来孩子的抚养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了解到张女士的情况后,认为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更好,建议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争取抚养费。该案需到信阳市某县法院(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程序,由律师代为处理免去了张女士两地奔波的劳苦。
一、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实际上从我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处理的大量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等实务案件来看,法院一般情况下都参照这一原则进行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生女一直跟随张女士在洛阳生活、接受教育,张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住所,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女儿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陆先生已经组织了新的家庭,有了新的生活。而张女士一直没有再婚,有更多的精力照顾孩子,其作为女性也更能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照顾到她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 郭晓静 律师)
二、抚养费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16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女士代养至2017年8月,陆先生已支付1万5千元抚养费。2017年9月至今,陆先生未接走孩子,也从未探视孩子。
直至2021年,在孩子跟随张女士生活成长的过程中,其为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情感。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陆先生应承担张女士自2017年9月至今为抚养孩子所花费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并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审理时,陆先生称近年来其生意受疫情影响,十分不景气,勉强维持,经济能力有限。
●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张女士抚养;陆先生分期支付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代养期间女儿的抚养费2万元,并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法律是人们最低道德的约束,陆先生不能因为组织了新家庭、生意不好做等情况,一直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作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于理不通、于法不容。如今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如陆先生仍不支付抚养费,张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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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