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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7年因工作原因相识,2008年3月某日在瀍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某日生育一子。王女士在婚后发现张先生脾气暴躁,有酗酒的恶习,且张先生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双方生活上的矛盾不断加深,感情已破裂,王女士于2018年与张先生分居至今。近年来双方都想离婚,也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争吵不断。王女士不胜其扰,便向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求助,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孙小玲 律师
● 案件处理
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王女士只有两点诉求: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面张先生也委托了律师代理该案,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张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孩子是男孩,随父亲生活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更有利于其成长。女方若日后另组家庭,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女方父母在外地,身体多病且已经年迈无法帮忙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自身经济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坚持由自己及自己的父母(孩子爷爷奶奶)共同抚养孩子,向法官提出得不到孩子抚养权就不同意离婚。
孙小玲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代王女士进行了庭审答辩,认为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已满8周岁,应征求孩子的意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案办案法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由母亲王女士直接抚养。
●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经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一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另一处房产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向王女士补偿12万余元,剩余房贷由张先生清偿;车辆归张先生所有。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孙小玲律师团队继续为王女士代理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先生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在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通过法律途径为王女士撑了腰,为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男强女弱已是过去,在法律面前,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遇到问题不妥协、不退缩,专业婚姻家事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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