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债权债务律师 | 20万借出去要不回来,光法律师连本带息讨回!
2022-04-14 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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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刘先生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20年4月24日至26日,刘先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代刘先生支付工人工资等形式提供了借款,刘先生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载明如下:“今借李XX本金20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20年7月21日,如有逾期则按总额日息/每天自愿壹仟元支付。借款人:刘XX,2020年5月21日。”借条上有刘先生的签字及捺印指纹。事后一年多,李先生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只能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借款。
●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认为该案有借条及转账凭证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本案中的利率以不超过一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息。
我们拿出了以往代理的部分民间借贷案例,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耐心地为李先生讲明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许多借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催讨无果,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不起诉完全无法要回借款,起诉如果胜诉后对方仍不偿还,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刘先生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借款约定利息需明确。如果双方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借条上应对利息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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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