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22-12-01 1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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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晚上,柳先生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济源市某镇某路口时,遇一行人正通过路口,紧急刹车避让行人。由于路面晾晒有小麦致使车辆滑行,撞到前方行人林女士,造成其受伤。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相关交警部门认定,柳先生负主要责任,在道路上晾晒小麦的秦女士负次要责任,行人林女士无责任。林女士受伤严重,住院治疗四十余天,支出医疗费四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涉案轻型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该车归黄先生所有,柳先生是雇佣的司机。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林女士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便向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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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林女士的经济状况较差,无力承担医疗费、家庭生活费的支出,向亲朋借钱东拼西凑仍不够,律师建议可以先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由于案件涉及被告较多,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为了保证林女士能拿到赔偿,建议走诉讼程序解决。
一、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在这里提醒大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林女士的情况可以申请道路救助金基金。在林女士住院期间,经过律师多番沟通,通过申请、审核等流程,由某保险公司垫付道路救助资金16179.34元。秦女士知道自己在道路上晾晒小麦有过错,便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争取到的赔偿先行解决了林女士治疗费、家庭生活费支出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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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被告,主张赔偿
律师团队经过案件研讨,制定了诉讼策略。稳妥起见,将司机柳先生、车辆所有人黄先生、在道路上晾晒小麦的秦女士以及道路管理人济源市公路管理局、济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林女士的损失由货车所有人黄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黄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晾晒小麦的秦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调查了解到该路段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故被告济源市公路管理局、济源市某镇人民政府无需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女士的损伤程度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本案中,林女士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544.95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黄先生、秦女士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第三人保险公司垫付的道路救助基金由黄先生及秦女士按比例归还。
●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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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