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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借用公司资质制作设备,工人受伤谁赔偿?

2023-02-09 11:48:59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47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5日,彭先生在河南某工业设计制造公司焊接工业炉桶体时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工友拨打了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彭先生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十万余元。彭先生找雇主及公司赔偿时,均遭到拒绝,无奈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处理

       魏先生称是借用洛阳某商贸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某工业设计制造公司签订了设备制作合同。

       洛阳某商贸公司人员称资质是出借的,魏先生雇佣谁干活、如何干活等施工相关的情况一概不清楚。

       河南某工业设计制造公司人员称依据所签的设备制作合同第六款第二条的规定,应由洛阳某商贸公司负责并承担其人员安全管理的全部责任。





       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彭先生在工作时因意外受伤,损失究竟谁来赔偿?

       主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首先审查了设备制作合同,甲方为河南某工业设计制造公司,乙方为洛阳某商贸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魏先生。合同第六款第二条写明”乙方负责施工队伍的人员和安全管理,为进入人员办理足额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做到安全无事故,工完、料净、场地清。若因乙方人员违章操作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其次查明魏先生和刘先生是朋友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案涉工程是刘先生从中介绍,由魏先生借用洛阳某商贸公司的资质签订了设备制作合同。洛阳某商贸公司将收到的涉案工程款打入刘先生账户,由刘先生向工人发放工资。彭先生受伤后,魏先生作为合同上签署的施工负责人,曾垫付医疗费近一万元。

       魏先生作为施工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魏先生与刘先生实际上存在合伙关系,二人为彭先生的雇主,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洛阳某商贸公司明知魏先生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然将其公司的资质予以出借,其行为违法,监管责任缺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焊接工作时应当承担注意安全义务,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其在高处工作时,应当意识到存在意外危险的可能,由于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导致跌落受伤,自身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魏先生和刘先生按70%的比例赔偿彭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128元,洛阳某商贸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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