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获得残疾赔偿金后,能否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2023-07-20 1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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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往往会选择在最早的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据此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赔偿后伤者的伤情发生新的变化,能否再次申请伤残鉴定,进而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本期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在河南省孟津县,甲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乙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某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出院后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甲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愈后遗留;髋关节功能丧失46.2%,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乙某及乙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甲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八万元。判决履行完毕后,甲某因髋关节疼痛于2021年6月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陈旧性股骨颈骨折等。甲某针对2021年6月住院的事实再次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乙某及保险公司提出:
1、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案在判决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本次起诉的受伤事实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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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通常指原被告;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起诉。“相同”是指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或者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新的事实发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甲某在第一次判决后因伤情发生新的变化再次入院治疗,属于发生新的事实,虽然两次起诉的当事人相同,但是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第一次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可以证实甲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愈后遗留;髋关节功能丧失46.2%,因甲某髋关节功能丧失严重,自身无法活动,身体长期得不到很好的恢复,导致其股骨头坏死(无菌性)。无菌性坏死是指因为股骨头血运的破坏或者是股骨头压力的增加,而引起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不是由于细菌感染等外部因素引起的。足以说明甲某2021年6月入院治疗是因交通事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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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甲某因新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甲某不仅拿回了2021年6月新产生的医疗费用,还因新的伤情构成更高等级的伤残,由乙某及保险公司赔付了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差额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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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