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婚外生子赠与“情人”49万,妻子能否追回?
2023-09-22 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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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某日,景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8年5月,张先生结识从事微商工作的胡女士,经常向其购买红酒、茶叶等高档礼品。2022年9月,景女士发现张先生的微信有多笔红包及不明转账发给胡女士,且聊天记录暧昧。深入了解后,发现张先生有婚外情,和胡女士于2021年8月某日生育一子。
景女士通过网络向光法洛阳所咨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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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景女士讲明张先生婚内出轨并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中夫妻之间应遵守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合法权利,张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建议景女士委托律师处理,走诉讼程序,起诉胡女士,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接受景女士委托后,承办律师李娜娜逐一查明张先生向胡女士转账的具体金额,总计493477.72元。其中,胡女士称自己向张先生退回1000元,提供了转账凭证。还有一些转账是张先生购买红酒、茶叶的钱,提供了聊天记录 - 例如张:转账9000元,张:“订10盒某某牌红酒礼盒”,胡:“好的,已安排,老板”等。
关于返还的金额,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张先生及胡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扣减胡女士举证证明转账系支付货款的款项外,胡女士需返还金额为47017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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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娜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张先生赠与胡女士470171.72元的行为无效;二、胡女士向景女士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在律师积极处理下,为委托人景女士追回其丈夫张先生赠与“情人”的大部分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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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