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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纠纷律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2019-09-12 08:55:56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王某在20xx年至20xx年x月期间在xx环卫局任清洁工,先后在xx路从事道路保洁工作,月工资为最低工资,并随最低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由xx环卫局按月发放,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xx环卫局将辖区内的道路保洁工作整体发包给xx公司,王某等清洁工到xx公司工作,仍从事原来的道路保洁工作,工资不变,由xx公司发放。

王某在20xx年x月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xx公司曾与王某签订合同,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王某称该合同内容不是本人所写,当时签字时为空白合同。王某要求xx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王某申请事实劳动关系认定,xx仲裁委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已上诉至中院。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件讨论问题

问题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在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那么,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据此,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自身完成劳务;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连续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否日常等等。
1、人格上从属性:劳动者应当通过应聘等而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力。
2、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是否通过劳动本身而获得收入。
3、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自身完成劳务;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问题二、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及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洛阳交通律师团队

问题三、本案中劳务合同的效力,是否需要单独提起撤销权之诉,如提起是否为仲裁前置?

本案件中,王某仅对空白合同进行签字,并未就合同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相应的,劳务合同也需要当事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xx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鉴定合同时,仅让王某签名,主要条款均是该公司自行书写,不能证明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故本案中劳务合同不成立。

不符合劳务合同成立的条件,该合同不成立,就更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如果就劳务合同提起撤销权之诉,仲裁为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洛阳交通律师团队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交通部律师团队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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