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伤律师|工厂工作受伤无人管,保险公司拒赔偿,光法律师帮维权,巧追十万赔偿款
2019-09-27 1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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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从事建筑行业的潘某在工厂工作过程中受伤,伤后包工头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于潘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其他费用未进行赔偿。包工头在潘某工作前便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在协商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称依据保险合同内容仅对潘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潘某及其包工头对该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不知情。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团队在接到该案件后进行了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对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潘某的包工头为其购买的保险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网上操作完成。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潘某只提供了自己身份证以便于明确投保人的身份信息,而潘某的包工头则只交了保费,双方都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因而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一概不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该格式合同拒绝赔偿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方答辩称该种保险必须由投保人通过网上操作确认阅读相关条例后才能完成投保行为,这恰恰说明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投保人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该手续是保险公司员工在网上操作完成,并不是被保险人潘某本人操作完成的。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相关条款的义务,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潘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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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晶晶 律师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