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共1610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日某时许,杨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在前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的王阿姨发生相撞,导致王阿姨受伤、两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先生负全部责任,王阿姨无责任。涉案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称王阿姨在事故发生时为56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赔偿。王阿姨的家人了解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自成立至今承办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优秀的律师团队,便亲自到我所查看相关资质,在看到满墙锦旗、正规的律所办公环境和大量代理成功的案例后,便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获赠锦旗)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在接受王阿姨及其家人信赖的委托后,肩负责任,认真梳理了案件争议点:1、本案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2、保险公司及杨先生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王阿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多天后出院,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调查了解,王阿姨经营了一家卤肉店,营业执照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阿姨,登记状态显示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关于误工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分两种:1、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计算,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按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计算。本案中,王阿姨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56岁,但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卤肉店,一直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应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代理案件的刘斌律师及于洋洋律师,除了为王阿姨争取误工费的赔偿外,还为其积极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阿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且年龄较大。事故使其身心受伤,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为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合情合理。
(△ 刘斌 律师)
二、保险公司及杨先生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内。王阿姨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B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杨先生承担。
●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时,我所律师为王阿姨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数额均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判决A、B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阿姨共计14万余元。
(△ 于洋洋 律师)
● 法律知识
已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以当事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劳动能力,而拒绝赔付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所以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无收入来源,即要看在事故发生前,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应以年龄来判断。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