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故事 | 历经三次诉讼终离婚,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2023-08-10 17: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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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某日,李女士与庆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庆先生在婚前称自己无子女,婚后李女士了解到庆先生与前妻生育有子女,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庆先生经常暴力殴打李女士,不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职责。
李女士第一次起诉至法院,想离婚,后撤诉。2021年,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庆先生称为了经营家庭养殖产业,两人向银行贷款150000元,该贷款到账后转到李女士账户上,一直没有向银行偿还,认为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是为了逃避债务,坚持不同意离婚。2021年8月,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申请上诉,2021年10月,洛阳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李女士到光法洛阳所咨询,坚持想与庆先生离婚。

案件处理
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了解到李女士曾在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修复和好可能,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建议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接受委托后,由孙小玲律师和张小品律师为其处理此次离婚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女士提出双方居住的房屋在2020年洛阳市拆迁规划内,2021年1月获得拆迁补偿款293146元,有拆迁政策、补偿明细表和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等。庆先生认可有该笔收入,但该笔款项到账后已经用于偿还债务,现已无可供分割的财产。
主办律师孙小玲指出庆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已实际用于偿还债务,且调取银行流水显示,庆先生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庆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偿还债务,那么该笔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
庆先生提交《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一份,载明贷款150000元,年利率及贷款期限等。贷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庆先生称,该贷款用于家庭养殖,实际上款项转给李女士,自己并未使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款项被对方实际使用。2021年,放贷银行将庆先生及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涉案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共同债务,并于2021年11月某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庆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该判决已生效。
能否离婚
在审理离婚案件实务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并从双方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判断。李女士于2023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时,双方因为贷款、拆迁补偿款等原因,未能积极修复夫妻关系、增进理解和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庆先生不同意离婚,但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双方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已经丧失,和好无望,故法院支持李女士的离婚请求。
该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庆先生给付李女士拆迁补偿款145673元。
案件提示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一段话:“任何一个你不喜欢又离不开的地方,任何一种你不喜欢又摆脱不了的生活 ,都是‘监狱’。 ”如果我们自己不想办法走出这样的生活,那这样的生活就会变成囚笼,困于此处,画地为牢。这样的日子越久,就越难以摆脱。
本案判决生效后,李女士结束了与庆先生的婚姻关系,终于摆脱了束缚自己二十几年的“牢笼”。2023年8月某日,亲自将一面锦旗送到孙小玲律师手上表达感谢。
愿处于“牢笼”中的你有勇气去追寻自由,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主办律师: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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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