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工地干活受伤,诉讼索赔11万余元!
2023-05-17 1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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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王先生带领尤先生等人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新安县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干活。2020年12月某日早上,尤先生在料台上与工友接材料时,材料落在料台上,造成料台垮塌,尤先生摔落受伤。王先生称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有协议,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人受伤,1000元以下费用由其负责,1000元以上费用由该公司负责。且施工期间曾多次向该公司反映,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外架没有搭建。
尤先生受伤严重,住院治疗共30多天,出院后仍需靠腋拐行走。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了解到尤先生出院时,医嘱载明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物,这就有很大的可能性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这种情况下,建议尤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2021年12月某日,尤先生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9天。内固定取出后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主办律师信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尤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安全的劳务施工环境,均有过错。尤先生明确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主张王先生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损害的影响,应认定尤先生承担20%的责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为宜。该主张获得法院认可。
尤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经计算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为153558.35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扣除已垫付部分,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80%的比例,还应赔偿尤先生111734.68元。

△主办律师:信岩
法律提示
后续治疗费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通常称为“二次手术费”。一般发生损害事故,大部分情况下双方协商时都是一次性赔偿,很多人会忽略今后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二次手术后发生的损失另行索赔或起诉。这两种处理方式费时费力,还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二次手术费。
如果发生损害事故,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依据伤情制定合理方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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