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3-05-18 14: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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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1999年7月王某与武某登记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子。王某户籍已迁至武某所在村集体。2003年,王某、武某居住的房屋因旧村改造被拆迁,由武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被拆迁房屋连同装修、各类附属设施以及搬迁奖金共计所得补偿款137068元,经抵扣另额外支付13236元购买134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013年1月,武某与村委会签订认购协议,认购18平方米集体产权门面房一套。2021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与武某离婚,后王某撤诉。王某申请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房产总价为67.64万元,王某支付评估鉴定费7264元。
2022年王某向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咨询离婚相关事宜。
案件处理
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依法王某与武某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门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案涉被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自建房,拆迁后以货币的形式补偿,在购买安置房时使用了拆迁补偿款,且额外又支付了13236元的购房款。本案虽未说明被拆迁房屋是武某婚前个人出资建造,还是婚后建造,但购买的安置房王某是占一部分出资份额的,并非完全由被拆迁的房屋转化而来。另外,安置房的获得与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也包含人员的安置费用,此部分补偿费用也应属于王某的出资份额。综合考虑各方情况,酌定拆迁安置房由被告武某居住,需补偿原告王某18万元。房屋评估鉴定费7264元,被告武某应负担3632元。
关于门面房,因没有权属证明材料,无法确认是否与王某、武某有关,门面房的收益王某可自双方离婚后另行处理。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双方的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孩子由被告武某抚养为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由被告武某抚养,原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王某享有探视权;
三、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18万元;
四、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3632元。

△主办律师:孙小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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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