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一方父母出资付房、车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3-09-06 1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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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育一子,2018年10月生育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年初,张女士带女儿回娘家居住。
张女士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到光法洛阳所咨询。
案件处理
婚姻家事团队接受张女士委托后,了解到其和王先生共同所有的房、车是男方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在代理本案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张女士争取最大权益。
一、财产分割
关于房产。2012年王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并于2012年12月以王先生为所有权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共同所有人为张女士。
房屋所有权证显示登记房产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双方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该房产,王先生提交有收条、付款发票等材料,而张女士不能证明其出资情况。认定该房产是王先生所称,由其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办理房产证。考虑到出资情况,同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张女士应分得25%份额,王先生应分得75%份额。该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折价款182800元。
关于车辆。2014年10月17日,王先生通过贷款购买总价为860190元奥迪小轿车一辆,首付70万元,2014年10月22日登记在册,于2017年还清购车贷款。
王先生称是自己父母出资支付车辆首付款。因该车购买时间为2014年,双方2012年结婚,2017年还清贷款。期间靠两人当时的工作收入难以购买价值80多万的轿车。按照共同财产的份额比例,张女士分得25%,王先生分得75%,双方都同意奥迪轿车的现有价值为200000元,该车辆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折价款50000元。
二、子女抚养问题
女孩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男孩一直跟随王先生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张女士继续抚养女儿,王先生继续抚养儿子,双方在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期间,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两个子女年龄相差6岁,王先生应支付6年的抚养费差额,根据本案情况,酌定按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72000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张女士抚养,婚生男孩由王先生抚养,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女儿抚养费72000元;三、房产一套、奥迪轿车一辆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财产折价款共计232800元;四、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房产评估费3906元。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升,购买婚房的资金来源日趋多样化。可能有婚前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有婚后夫妻双方出资的,有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买的。
具体来说,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有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要遵从约定。如果属于赠与,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父母出资所赠与的对象就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在子女结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合本案,王先生的父母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票据显示支付时间早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与王先生及张女士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王先生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在分割房产时,该出资就依法属于王先生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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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