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婚姻家庭律师|离婚后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2019-08-25 09: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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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年仅20岁的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宜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二人生育一子李某某。2016年1月,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宜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后王女士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平时只能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但随着婚生子李某某的不断成长,需要花费的钱也越来越多,王女士感到自己已无力支撑家庭生活的开支。其在亲戚介绍下来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变更子女抚养权,改由李先生抚养婚生子李某某。
案件争议点
本案争议点在于王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时写明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那么离婚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我所专业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积极与王女士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王女士因学历较低,无固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来源,靠打零工获得的收入微薄,无力抚养婚生子李某某。根据王女士的情况,每一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所律师都耐心的、有理有据的为王女士进行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王女士的个人情况来看,我所律师建议其可以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费,通过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来达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若直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依据现有证据来看,不利于王女士的胜诉。
案件处理及结果
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我所孙小玲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李先生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我方庭审前已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可以支持我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其说明孩子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在我所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下,李先生同意婚生子李某某由自己扶养,并无需王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所律师团队多方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一方面双方的孩子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王女士缓解了自身家庭经济压力,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很多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扶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在双方离婚后因一方无固定收入来源,而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这时,我们建议大家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例如:己方的工资收入情况、生活开销、孩子学费、生活费、住院费;对方的工资流水,工作情况等),通过与对方协商,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所有的问题,都有合适的解决办法。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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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玲 律师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