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摊位租赁合同到期不退押金,看律师如何处理
2020-07-23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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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8年12月18日,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李先生在洛阳某景区内提供商铺摊位一个,租期一年,租金1万元,同时约定押金5万元。一年的租赁期届满,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但甲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李先生缴纳的5万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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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押金已被广泛利用。关于押金的性质,在学理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诸如抵消预约说、解除条件附债权说、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债权质说、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等,笔者更倾向于债权质说,即认为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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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系租赁合同,押金的担保范围应为租金、租赁物的返还、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等。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双方既已协商终止合同,且李先生方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甲公司应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
案件结果
因疫情的原因甲公司现经营困难,本案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甲公司将押金分期返还给李先生,如逾期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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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恒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