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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1、新著作权法6月1日起施行
2、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社会新闻:
1、男子帮忙倒车却意外将车主撞成重伤,法院判好心人不担责
2、主人寻狗送房称印错,律师解读:悬赏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3、50岁已婚阿姨同时骗婚2名单身男青年,法院判了!
4、上海女子坐拥多套房产月入近2万,却有这个爱好……结果被告上法庭!
5、全国首例为未成年文身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最高院裁判观点: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 最新资讯
1、新著作权法6月1日起施行
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来源:新华社)
2、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6月3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违法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 社会新闻
1、男子帮忙倒车却意外将车主撞成重伤,法院判好心人不担责
2019年10月,严某在浙江宁波某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屡次倒不进车位,无奈向路人李某求助。但男子李某帮忙倒车时发生意外,连撞三辆车并撞伤严某,致其重伤。随后,严某将李某和四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76万余元。日前,宁波中院二审判决严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万余元,其余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2万元,李某属好意施惠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澎湃新闻)
2、主人寻狗送房称印错,律师解读:悬赏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北京一则寻狗启事引发关注,丢狗主人称找到柯基犬送北京房产。2日,张贴寻狗启事的徐女士回应,“寻狗送房”系打印店打印错误,其经营者承认自己有过失。好心人将狗找到后,未收取分文。律师指出,正常情况下悬赏通告具有法律效力,如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悬赏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来源:头条新闻)
3、50岁已婚阿姨同时骗婚2名单身男青年,法院判了!
2019年初,江苏扬州男子小程结识一位“年龄相仿”的女网友,两人很快谈婚论嫁。婚后,女方以做生意为由向小程索要12万余元后音讯全无,小程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女方徐某实际年龄已50多岁,其身份证和与小程的结婚证均是伪造,且徐某在老家已结婚。经查,杭州还有另一位与小程经历相似的受害人。据报道,目前徐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来源:荔枝新闻)
4、上海女子坐拥多套房产月入近2万,却有这个爱好……结果被告上法庭!
上海58岁女子董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夫妇二人的养老金、房租月收入近两万元,却痴迷于捡废品,两套房子内垃圾堆成山,导致楼里蟑螂、蚊虫滋生,臭味扑鼻,令人难以忍受。周边邻居不堪其扰,多次交涉未果将董某告上法庭。近日,宝山法院决定依法对董女士进行罚款并采取强制清理措施。5月25日,法院出动11名干警,在10名环卫工及12名清洁工的协助下,对董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清理。众人历经9个小时才将房子里的废品垃圾运出。事后,董某向法院签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拾取垃圾堆放在房间里,保持楼道整洁、干净卫生”。(来源:北京晚报)
5、全国首例为未成年文身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查,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用有毒有害颜料给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事后又擅自清洗文身。法院认为,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停止该项服务,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据悉,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来源:澎湃新闻)
● 最高院裁判观点: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裁判要点: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塔,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一审被告:刘某河,男,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塔、黄某某及一审被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其申请再审请求是:
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诉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关系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已于庭上自认双方没有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子刘某河婚后感情不合,二被申请人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
子女在没有借款约定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接受父母公婆的赠与,然后父母公婆随时反悔,将子女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诸多因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要求双方必须签订赠与协议,不符合一般家庭习俗习惯,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所涉款项为借款、未按法律规定的赠与款项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刘某塔、黄某某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刘某塔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李某与刘某河系夫妻关系。刘某河系刘某塔与黄某某之子,李某系刘某塔与黄某某之儿媳。刘某塔、黄某某、刘某河均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李某为北京市户籍。2014年8月30日,李某与刘某河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闹离婚,截至本案再审审查程序中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某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某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刘某塔与黄某某夫妻二人出资,刘某塔与黄某某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某塔与黄某某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某塔与黄某某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河与李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李某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鉴于以上分析,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某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雪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