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彩礼20多万,领证半月就离婚?
2024-02-26 1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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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法律提示
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
例如,彩礼认定时,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新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外,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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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核: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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