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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社会新闻:
1、电话手表自燃,福建一女童被严重烧伤
2、男子买假名牌送女友牵出千万售假案
3、喜欢汽车,就改名“刘霸道”?法院判了!
4、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刑
5、男子私下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
6、女子婚后起诉母亲讨要12万元彩礼,被法院驳回
●最高院裁判观点:
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解除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 最新资讯
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文件从十个方面强调了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一是强调选址,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二是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三是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四是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河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五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六是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七是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八是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九是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十是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
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
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
新《标准》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文。要求“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住宅建筑限高80米/26层就是其中之一。
新规4.0.2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与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80米!
● 社会新闻
1、电话手表自燃,福建一女童被严重烧伤
近日,福建泉州4岁女童依依(化名)佩戴的电话手表突然发生自燃,孩子的手背皮肤被严重烧伤。经医生诊断,依依的手背属于三度烧伤,依依已接受了植皮手术,仍在住院观察中。目前,依依父亲黄先生已与电话手表的商家取得联系,并在协调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来源:广州日报)
2、男子买假名牌送女友牵出千万售假案
江苏扬州的王先生花500元买了假名牌项链送女友,被女友当场拆穿,一气之下报警。民警调查涉案网店发现销售量巨大,当即立案侦查。经查,网店经营者是西安的郭某夫妇,夫妻卖假奢侈品2年获利达1000万元。目前,郭某夫妇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荔枝新闻)
3、喜欢汽车,就改名“刘霸道”?法院判了!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的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在这起纠纷中,刘某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为刘霸道。但在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后,均遭到拒绝。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沈河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法律上的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户籍登记姓名,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绰号、网名等非正式姓名。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4、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刑
16日,上海市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2016年,在为一上市公司和一投资公司间的股权合作提供服务过程中,首善集团董事长吴某等3人大量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买入金额人民币8.37亿余元。但买进卖出中,首善集团亏损1.39亿余元,随后交易败露。法院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李某、车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来源:新闻晨报)
5、男子私下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
近日,沈阳男子陈某因打听同事工资,且被认定不胜任岗位工作被开除。陈某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8000余元被驳回。公司称,陈某入职后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并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工作分配,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其开除。沈阳市中院二审认定,公司解除同陈某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其赔偿金,驳回陈某上诉。(来源:光明网)
6、女子婚后起诉母亲讨要12万元彩礼,被法院驳回
吉林长春22岁女子郎某迪因索要12万元彩礼,将亲生母亲张某燕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燕收取的12万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郎某迪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燕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燕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遂一审驳回郎某迪的诉讼请求。(来源:南方都市报)
● 最高院裁判观点:
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解除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裁判要旨】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案例索引】《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争议焦点】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解除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由上,对中珠医疗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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