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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云南高院出台实施十六条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 社会新闻:
1、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二审宣判
2、女子醉酒后将路边别人停放的车辆开走,直至撞墙停下,法院判了
3、父亲倒车不慎轧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4、男子不服判决向法院寄送侮辱性锦旗被拘
5、医美平台两巨头被多名明星起诉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 最新资讯
云南高院出台实施十六条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实施《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十六条措施》
为云南法院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提供规则指引,也为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智力支撑。
● 社会新闻
1、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二审宣判
2016年9月,东华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郭宏振在实验室内做实验时不慎遭遇爆炸,其双眼、面部严重受伤。郭宏振认为,东华大学没有按照要求告知学生佩戴护目镜等安全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二审宣判,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东华大学上诉,维持原判,东华大学应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来源:中国青年网)
2、女子醉酒后将路边别人停放的车辆开走,直至撞墙停下,法院判了
2021年8月21日,浙江台州女子熊某某醉酒后爬上路边一辆未拔钥匙的汽车,然后将汽车发动开走,直至撞墙停下。面对交警,熊某某一直胡言乱语耍酒疯。酒醒后,熊某某则称“断片”了,对于发生事故完全没有印象。近日,经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来源:正义网)
3、父亲倒车不慎轧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2020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欲驾车外出,倒车时不慎轧倒在车旁玩耍的儿子小吴,刚满两岁的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吴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来源:光明网)
4、男子不服判决向法院寄送侮辱性锦旗被拘
男子方某某是浙江衢州市经营卷烟零售等的个体工商户。因无准运证明快递卷烟被罚,遂提起行政诉讼,随后败诉。方某某便制作一面写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寄给浙江金华市中院。金华市中院日前对扰乱诉讼秩序的方某某执行司法拘留10日,为其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被罚款1万元。(来源:陕西法制网)
5、医美平台两巨头被多名明星起诉
近日,更美App关联公司、新氧App关联公司均新增多项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开庭信息,涉及吴谨言、吴奇隆、戚薇等明星。新氧9日回应称,上述案件均系针对该运营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明星照片提起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讼,公司正与相关当事人积极沟通,也会积极配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相关工作。(来源:北青网)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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