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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人民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给跨境互联网券商行业带来重大的合规挑战
● 社会新闻:
1、网红女主播直播中喝农药去世,家人称是网友起哄导致,将追究责任!
2、南京一男子离婚后被判赔丈母娘16万余元带娃费
3、网传陌生男子凌晨破门入室殴打一对情侣,原因令人无语!涉事男子已被刑拘!
4、江苏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二审改判7年
5、全国首例利用商户收款码非法套现案件破获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不当得利纠纷,原则上由被告证明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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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给跨境互联网券商行业带来重大的合规挑战
据财联社,人民网评论称,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不少境内投资者开始参与境外美股和港股的投资,在此背景下,提供全球主要市场股票交易服务的跨境互联网券商也迎来了迅速发展。但是,即将在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给跨境互联网券商行业带来重大的合规挑战。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与金融安全的跨境互联网券商正面临着合规的重大挑战。顺应国家要求,积极作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才是这一行业生存和继续发展的明智之选。
● 社会新闻
1、网红女主播直播中喝农药去世,家人称是网友起哄导致,将追究责任!
近日,湖南株洲一网红女主播在一场直播中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去世,引发关注。网传其在直播中喝农药并非想要自杀,只是想引起男友重视。死者家人称,直播间的网友起哄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将追究起哄者法律责任。有声音认为,网友的言论属于戏谑行为,从道德上要谴责,但追究法律责任较困难。也有网友指出,在直播中留言让事主“喝下去”的网友,涉嫌帮助自杀。对此,你怎么看?(来源:澎湃新闻)
2、南京一男子离婚后被判赔丈母娘16万余元带娃费
2010年,女子苏某和男子李某在南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并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期间,女婿李某主动出具承诺书,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2019年,夫妻二人离婚。去年,方某将前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是一种合同,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方某总计16万余元带娃费。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荔枝新闻)
3、网传陌生男子凌晨破门入室殴打一对情侣,原因令人无语!涉事男子已被刑拘!
日前,网传“江苏泰州一对情侣家中凌晨遭陌生男子破门闯入”并配有现场图片,引发关注。15日当地警方通报,5日凌晨1时许,26岁男子张某因噪音问题,酒后窜至邻居吴某及女友陈某租住的房屋外,砸坏房门闯入室内,与吴某发生口角互殴后逃离。警方接警后到场处置,要求张某亲属陪同受害人到医院检查治疗。在民警处理完毕离开现场后,张某又召集5人返回事发地,拦堵受害人去医院并再次与吴某互殴。目前,张某已被警方抓获,其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刑事拘留。(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华日报)
4、江苏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二审改判7年
15日,江苏连云港市中院对许某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女辅警许某主动结识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以怀孕流产、公开关系等相要挟,向对方索要钱款共计144.6万元。2020年12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5、全国首例利用商户收款码非法套现案件破获
日前,江苏扬州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商户收款码非法套现的案件。警方从银行移交的一条犯罪线索入手,发现安某、包某二人申请大量的信用卡,以家人的名义办理多个工商执照,再申请多个商户收款二维码,二人将收款码共享,扫码套取大量现金,后再将现金还信用卡,反复扫码“消费”。警方遂立案侦查,挖出背后一长期利用二维码进行非法套现的巨大犯罪团伙,活动范围遍布全国十几个省份。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梳理涉案资金近百亿元。(来源:环球时报)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不当得利纠纷,原则上由被告证明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
问: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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