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法律资讯 | 茅台原董事长高卫东涉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2023-02-11 0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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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1、茅台原董事长高卫东涉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2、公安部网安局:部分色情小说披玄幻外衣向未成年人兜售;
● 社会新闻 :
1、租房与中介发生争执被打伤,警方立案侦查;
2、00后拒绝服兵役受9项处罚;
3、超70万支“奶茶杯”“可乐罐”非法电子烟被查获;
4、网传14岁少女疑遭三男子逼迫吸毒致死,警方介入调查;
5、男子强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警方通报;
● 经典案例:
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受伤,能算工伤吗?
最新资讯
1、茅台原董事长高卫东涉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近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委员、局长高卫东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高卫东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来源:正义网)
2、公安部网安局:部分色情小说披玄幻外衣向未成年人兜售
日前,据“公安部网安局”公众号消息,近日,安徽淮北网安民警发现,有电子版玄幻小说在部分中学生中流传,但书中竟是淫秽不堪的色情内容,属于典型的披着玄幻外衣,实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小说。更令人发指的是,该小说为未成年人阅读方便,还提供拼音版本,企图向更低龄群体大范围传播。网警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善,老师和家长们要格外关注,以防此类色情小说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影响身心健康。(来源:中国网)
社会新闻
1、租房与中介发生争执被打伤,警方立案侦查
近日,有媒体报道市民周女士深夜独自一人到深圳南山区粤海综合市场租房子,在看房过程中与中介刘某发生争执。事后,周女士准备离开时,遭刘某持锤子打伤,一阵疼痛眩晕后,血流满面的周女士冲出大门,一边喊“救命”一边往楼下跑,所幸被邻居救下。经医生诊断,周女士头部损伤,头皮裂伤,顶骨骨折。日前,周女士家属提供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两份文件显示,周女士被故意伤害一案,南山分局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随后,经南山分局证实,该案确已立案,正在侦查中,刘某已被刑拘。(来源:潇湘晨报)
2、00后拒绝服兵役受9项处罚
2月8日,湖北沙洋县政府发布一份对拒服兵役青年张佳豪实施处罚的通报。通报称,男子张佳豪2022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入伍。张佳豪进入部队后不久,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虽经反复教育劝导,张佳豪本人仍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张佳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出境、不得升学、不得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等9项处罚。(来源:人民网)
3、超70万支“奶茶杯”“可乐罐”非法电子烟被查获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开展“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整治工作,查破各类案件593起、追究刑事责任188人、查获各类“奶茶杯”“可乐罐”72.38万支。据悉,该类商品均为非法生产的伪劣电子烟产品,其形似儿童玩具、新潮饮料或酷炫食品,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诱导性,且添加成分复杂、产品质量堪忧、安全隐患突出。(来源:新华社)
4、网传14岁少女疑遭三男子逼迫吸毒致死,警方介入调查!
7日,网传江苏省连云港市一位14岁少女疑遭三名男子强迫在一宾馆吸毒致死,引发关注。随后,有媒体求证宾馆所属地派出所,证实确有此事。连云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工作人员则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8日,有媒体报道,女孩遗体已送往上海进一步尸检,暂不确定是否喝酒或吸毒死亡。同日,逝者父亲赵先生称,女儿2月1日死亡,三名涉事男子已被拘留。目前,警方正在全力侦办此案。(来源:澎湃新闻、东方网)
5、男子强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警方通报
6日,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涉嫌拐卖儿童,已被制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归案。经查,6日,犯罪嫌疑人武某玉(男,28岁,曾于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侯马市金水桥市场附近将受害人江某(女,9岁)强行抱至一面包车后实施猥亵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目前,武某玉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人民网)
经典案例
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受伤,能算工伤吗?
【基本案情】
原告朱先生诉称,原告的用人单位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但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原告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人保局辩称,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朱先生参加该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过程中受伤,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朱先生按公司活动安排到古北水镇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朱先生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故人保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中,认定朱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上述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律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因公外出”应当作综合考虑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作为额外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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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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