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律师研论 |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探讨
2023-07-14 1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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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金首饰等贵重财物。
“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习惯称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中国传统嫁娶礼仪,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甚至出现互相攀比现象,导致婚姻关系物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价彩礼”因此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目前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繁多,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于返还彩礼纠纷进行探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由的确定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的范畴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金首饰等贵重财物。
男女双方及其家人、亲属之间平时数额较小的金钱往来及小额礼品往来,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举行婚礼仪式的请客酒席等费用不应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首先,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完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于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物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范围。其次,对于宴请朋友等花费礼品、酒水支出以及男方及其家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红包款等款物,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订婚风俗习惯之外所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四、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若涉及商丘市内的案件,需要结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若涉及周口市内的案件,需要结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五、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
1、双方有无举行仪式婚礼、有无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
3、对女方造成的影响及伤害(有无怀孕、流产、生育子女的情况);
4、彩礼支付的数额,对男方及家庭造成的影响;
5、解除婚约的过错方;
6、彩礼的支出有无用到双方的共同生活上。
六、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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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