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上广告灯箱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0-04-02 08: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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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5年某日,河南泌阳楮某无证醉驾二轮摩托车,撞上道路东侧的灯箱式广告牌,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楮某近亲属起诉灯箱式广告监管单位城管局、安装制作单位广告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处理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设置灯箱式广告牌的城管局及广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我们先看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据事故调查结果显示,导致楮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无证且醉酒驾驶,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楮某负全责。另一方面楮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灯箱广告牌对楮某的驾驶行为产生了干扰。所以城管局及广告公司对楮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据调查结果事发广告牌位于人行道上,底座定位不足0.4m,不符合设置标准。广告牌的定位及设计须考虑多方面因素,避免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城管局作为事发广告牌定位方和底座施工方,且对广告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责任更大。另外,城管局收取广告公司出让金,该广告牌对外招租,城管局、广告公司均是该广告牌受益人。人行道上广告牌不符合标准,定位和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人身损害,监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城管局、广告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广告公司、城管局分别补偿原告1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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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案件的责任归属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以主张赔偿。被告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据如何准备,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或添加名片中的工作人员,向专业的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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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