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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乘坐电动车被轿车撞倒受伤,谁赔偿?

2022-10-19 10:18:21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39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5日14时许,孟先生驾驶朋友刘女士的小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在左转弯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张先生和电动车乘坐人王女士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和王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王女士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胸椎骨折、肩关节脱位伴撕脱性骨折等多处骨折,伤情较严重,数日后转院治疗 。住院60余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出院时医嘱需继续佩戴颈托外固定四个月,两年内需定期复查。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孟先生和电动车驾驶人张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车乘坐人王女士无责任。

       王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及康复期间缺少经济来源,尚有两位六七十岁的父母需赡养,还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需抚养。各项损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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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了解到王女士发生了交通事故,携带相关资料登门拜访,为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孟先生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其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王女士受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律师仔细查看王女士的伤情,详细为其计算能够主张的赔偿。分析案件综合情况后,建议王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赔偿,其作为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立案后,经法院委托在洛阳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王女士两处伤情为十级伤残。

       办案律师调查了解到孟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为刘女士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处于生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王女士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损失。2022年河南省洛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下表: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3433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6856元;被告孟先生赔偿王女士鉴定费78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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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提示

       本案在审理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历经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俗话说:“生病找医生,打官司找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每年都有新法施行,现行法律较多,想要解决纠纷,需要专业的人来处理。光法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为无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赞誉。

       有事找光法,专业可靠!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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