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一男子向“小三”转账14万元,妻子能否追回?
2020-08-20 1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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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男子向“小三”转账14万元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系夫妻,于200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2018年陈先生因工作原因认识第三者王女士,两人经常微信聊天,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被告陈先生向第三者王女士转账共计144783元。杨女士发现此事后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咨询能否要回此笔转账款项。基于这种情况,杨女士私下向王女士索要赠与财产,能追回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律师团队建议通过诉讼合理合法追回其丈夫赠与“小三”的款项。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律师团队案件处理
在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后,律师团队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针对本案进行多次研讨会议,对案件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第一,本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向他人赠与财产而引起的纠纷,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第二,要看关于本案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律师团队研讨认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陈先生在与原告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杨女士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女士,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未取得杨女士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第三,被告王女士基于与被告陈先生的不正当关系接受赠与财产,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被告王女士接受该赠与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被告王女士应依法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
第四,涉案款项系原告杨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原告杨女士有权要求被告王女士返还所有款项。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获赠锦旗
铁肩担道义 依法护民权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先生赠与被告王女士144783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女士144783元。
该案取得的胜利不仅仅是帮杨女士追回了丈夫赠与“小三”的大额财产。也是通过最合法的方式告诉了大家,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得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在道德上,更不被大家认可。
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遇到问题,不要回避,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债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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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债权债务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