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讲一讲如何写好复核申请书
2021-06-03 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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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是当事人的权利”。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一般,申请复核要在复核申请书上载明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想要用好复核这一救济途径,我们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角度出发。
从案件事实角度来讲。首先有些时候事故认定书上所载明的事实与事故发生时的事实可能有冲突,这种冲突有可能是事实认识错误,也有可能是认定书“遗漏”了重要的事实。关于事实认定错误,此类错误非常少见,一般主要体现在时间、地点、交通信号设置、双方行驶路线、驾驶资格等方面,这些错误一般都比较明确,属于较为容易改变的情况。例如2020年6月在瀍河区发生交通事故的和女士,其原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但是该事故发生时的路口有一个可移动的交通信号灯,这就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接到和女士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主要是一些事故现场照片)并且在复核申请书中重点反映该情况,最后复核成功,改变认定结论。
其次是“遗漏”重要案件事实,这类情况相比之下就较为常见,比如“对方明明无证无照驾驶车辆认定书上却未提及”、“对方车速很快,认定书上却不说超速的事儿”、“事情刚发生时,对方说当时自己低头看手机后来不承认了”、“对方过路口没减速”、“对方所驾驶的电动车超标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没做车速鉴定”等等。这一类情况,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供述遗漏或者不一致导致的,也可能是办案交警认为“此情况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系”。这一类案件要想成功改变认定结论,要多从实际出发,全面把握案件的各种细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复核成功的概率。
从法律适用错误角度来讲。法律适用错误一般都是由于事实认识不清或者错误导致,这种还是要从事实情况出发,从证据层面固定进行论证和法律推演。另外还有一类法律适用“错误”,例如把“第五十六条”写成了“第五十条”、把“《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写成“《道交法》第四十五条”等情况,此类情况较为少见。这些错误也可以提出,但是不用在这一方面重点论述,写复核申请时不建议只从这一点展开论述,结果只可能是“更正说明”,对改变认定结论几乎没什么影响。
一份事故认定书的产生,一般需要交警花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调查和后期多方多次论证,正所谓“形成的越困难,推翻也就越困难”。要想改变对自己不利不公正的事故认定,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提高复核成功的概率。
遇事用法,请找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