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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资讯:
1、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2、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 社会新闻:
1、“因新冠肺炎去世”的女友还在更新朋友圈,男子报案后傻了眼,法院判了
2、两年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逾2亿,一传销团伙9人获刑
3、已婚男子被前女友跟踪骚扰3年,不堪其扰无奈起诉,法院宣判!
4、开发App传播淫秽物品获刑
5、江西专升本考试151人作弊,多名大学教师被刑拘!
● 最高院法官:
关于遗嘱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 最新资讯
1、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举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2、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要求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来源:央视网)
● 社会新闻
1、“因新冠肺炎去世”的女友还在更新朋友圈,男子报案后傻了眼,法院判了
去年,上海孙先生的女友马某称其因疫情被困加拿大,感染了新冠肺炎。为救女友性命,孙先生前后转账11万,此后竟收到女友病故的消息。然而,孙先生从他朋友处得知,马某还在更新自己的朋友圈。孙先生觉得事有蹊跷随后报警。经查,马某已婚并有一女,没出国也没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其为骗取钱财虚构情节。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理并宣判此案,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来源:北晚新视觉)
2、两年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逾2亿,一传销团伙9人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书。2016年,姚某、赵某、程某、孙某、宋某等9人利用两家生物科技公司搭建网络平台,以“拉人头”“金字塔”模式,进行团队和多层次计酬,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约两亿元。近日,枣庄中院二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9名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来源:澎湃新闻)
3、已婚男子被前女友跟踪骚扰3年,不堪其扰无奈起诉,法院宣判!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示的一份判决书引发网友关注。据了解,海珠区男子朱某和前女友徐某在高中时交往,徐某毕业提出分手后,两人未曾再见面。然而,徐某自2018年起对已婚的朱某及其家庭进行长达3年的骚扰、跟踪行为,还频繁到朱某夫妻2人的工作单位滋扰闹事等。不堪其扰的朱某多次报警,最后将徐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停止对朱某及其妻子实施的电话骚扰、跟踪以及在二人住所、单位蹲点等行为。(来源:潇湘晨报)
4、开发App传播淫秽物品获刑
近日,该案由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等5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0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5月,朱某某因公司一直亏损,互联网早教公司老板与人合伙开发可播放淫秽视频的手机App牟利。App开发成功后,用户经过下载、注册和充值便可观看淫秽视频。至2020年5月案发,该App软件发展注册用户550多万人,App数据库内有1.4万余部淫秽视频,非法获利累计达2363.9万元。
5、江西专升本考试151人作弊,多名大学教师被刑拘!
6月5日晚,网上出现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疑似“泄题”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考试期间厕所门板上有答案等反映,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处置工作组,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考试期间,南昌理工学院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存在严重作弊现象。不存在考前泄题,此次考试有效。
关于网上流传的“泄题”图片的情况。经查,该图片系浮梁北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嵬公司,为江西润知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景德镇合作方)负责人周某杰发至“2020届润知林总群”。今年专升本考试前,江西润知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知林公司,该公司为教育咨询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招生负责人许某与考点学校南昌理工学院监考教师罗某勾结。6月5日上午开考后10分钟,罗某利用监考之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给许某,许某组织4名公司兼职人员做好答案,发给罗某和北嵬公司负责人徐某浩,徐某浩又转给周某杰,后者发至“2020届润知林总群”。经查,该群中有81名参加今年专升本考试的考生。经公安机关侦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对这81名考生所在考场视频监控录像进行了回放审看,同时进行答卷比对分析,未发现考场异常情况,未发现有抄袭网传“泄题”图片中答案的情况。另公安机关已发现罗某组织3名考生作弊的线索,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公安机关已刑拘南昌理工学院教师罗某、姜某、杨某雨、任某华、刘某道,润知林公司法人代表曹某路、负责人许某,北嵬公司负责人徐某浩和周某杰等9人。
● 最高院法官:
关于遗嘱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较于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等,依照遗嘱处分财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遗嘱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否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则,有不同的立法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我国采取的是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原则。但是,法律对于以何时为准来认定遗嘱能力未予明确,《继承法解释》确定以立遗嘱时为准。《继承编解释》继续采纳此立场。同时,根据总则编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予以文字修改,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样,就比较全面地对遗嘱能力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对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议的,如果有条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如果无法判断何时丧失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结合遗嘱人的病历资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遗嘱的合理性等,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判断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从法理上而言,遗嘱以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己任,遗嘱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其真实性,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的遗嘱,均应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并不存在哪种遗嘱的效力更优先的问题。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差异在于,当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时,由于公证遗嘱形式更严格、程序更严谨,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强于其他遗嘱,但本质上与其他遗嘱并无不同,不当然具有优先效力;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该规则有些情况下并不利于充分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作为一种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从设立到生效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公证遗嘱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立有公证遗嘱后,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其他形式遗嘱变更原遗嘱内容,则不利于保护其自由处分的意志;从世界范围的立法例看,也没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
此次民法典编撰取消了原来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基于此,《继承编解释》删除了与民法典新规定不符的《继承法解释》第42条。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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