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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高速吵架女子跳车被碾压身亡
2021年10月,在黑龙江大庆发生一起惨剧。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辅路某路段时,与女友李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多次要求张某停车,并以不停车就跳车相威胁。张某不理会李某继续行驶,李某从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副驾驶跳车后被该车辗轧,随后张某停车下车查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李某已无生命体征。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懊悔不已。张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货拉拉女孩跳车死亡案
今年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跟车运货途中,周某春为节省行驶时间多次未按导航行驶,变更路线沿偏僻道路行驶后,双方产生矛盾,车某莎翻窗跳出坠地伤重,最后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进行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周某春。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周某春不服判决,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两个案件相似之处在于受害者自己跳车致死亡,为何司机要负刑事责任?下面为大家讲一讲。
●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这两个案件的司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另一方死亡,但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发生了当事人死亡的结果。
前述案件经警方搜集的道路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能与张某的供述相互印证,综合来看不能证实张某具有故意怂恿李某跳车、伤害李某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李某跳车前,其未系安全带坐在副驾驶座位靠近车门处,面朝张某、背倚车门,与正在驾驶车辆的张某之间距离较远。经侦查,在该车右后轮提取到了李某血液痕迹,经鉴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该案中看似是李某执意要跳车,与张某没有关系,但事实上李某在与张某争吵后,已经多次告知“如果不停车,我就要跳车”,而张某主观上认为只是开玩笑,并没有将此话当真,其应当预见到李某有跳车的可能,这种可能的行为会造成其受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如没有要求李某系好安全带、采取反锁车门、立即停车等)防止其跳车,以致最后发生李某跳车后被辗轧致死的结果。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从刑法上来看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提醒大家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司机和乘客都应该确保行车安全。作为乘客,在行车时切勿跳车、将身体伸出车窗外、打闹、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驾驶;作为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应先停车解决问题,不能停车时,应先安抚乘客情绪。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及安全,大家不要在车辆行驶时做出任性行为,保持稳定的情绪,合理解决问题,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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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政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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