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顺路带同事回家出交通事故,赔偿90万!
2022-01-12 17: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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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其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案涉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顺路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万余元。
● 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开车会顺路捎上同事、邻居一同出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开车出行顺路捎同事或邻居的行为被称为“好意同乘”。在搭乘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一方无责,那么伤者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驾驶人一方有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前述案件中戴某作为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该条规定,法院酌定减轻其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 关于“好意同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2、如果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3、“好意同乘”的前提是无偿搭乘。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提供的搭乘服务虽然是免费的,但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4、收取一定费用的网约顺风车不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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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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