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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人节送礼物能否要回
情人节到了,应该给Ta送什么样的礼物总是最头疼的问题。其中,不少男士都想选择在这天向女方好好表现,赠送女友十分贵重的礼物,有些人甚至赠送汽车或是昂贵首饰。但是,提出分手后又找女方要回赠送礼物的案例也不少。如果确实是大件贵重物品,能否要回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赠与。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而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二、未婚同居生子,谁来抚养?
未婚同居意外有了孩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分了手,孩子谁来抚养?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情形之一,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三、TA立协议房屋送我一半,有没有效?
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立协议称房屋共有,有没有效?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司法审判实务来看,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法官说,但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基础之上增加“或者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
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四、分手了能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吗?
谈了好几年分手了,浪费了时间和青春,能想ta索要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可直接拒绝。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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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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