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间法律资讯(4.19) |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全文朗读)
2022-04-19 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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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 社会新闻:
1、摄影师为境外提供384张涉军港军舰照片获刑14年;
2、编造“金华某女性确诊者传染87人”谣言,一男子被行拘;
3、上海一超市员工加价销售商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女子高消费花光家中存款,为隐瞒丈夫伪造银行存单获刑;
5、男子以社区团购为名诈骗,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经典案例
女子被藏獒吓到撞车致高位截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
● 最新资讯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作简要通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最高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秉持能动检察履职、切实推进溯源治理的精神,最高检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本批4件指导性案例,在案件选取上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总结实践中成熟的类案监督经验,提炼符合类案监督特点的规则,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把握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内在规律,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4件案例看似是一件件普通的“小”案,背后蕴含着行政检察牢记“国之大者”、自觉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情怀。
检例第146号,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某市检察机关针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决定与行政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通过抗诉纠正个案的同时,开展类案监督。
检例第147号,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人民法院多起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存在同类违法情形,遂通过开展专项监督。
检例第148号,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64起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强制执行权为由不予受理。
检例第149号,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某市检察机关以糜某检察监督个案为切入点,通过抗诉方式纠正原送达日期认定错误导致认定超过起诉期限错误问题,同时对法律文书专递送达开展深入调研,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中,邮政公司部分投递员存在将邮件随意交由不具有代收权限的商店、物业公司或农村基层组织代为签收等送达程序不合规问题,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
下一步工作打算: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一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行政检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以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社会新闻
1、摄影师为境外提供384张涉军港军舰照片获刑14年
日前,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婚纱摄影师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境外人员,为对方提供涉军港军舰照片384张,收取报酬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照片涉及绝密级秘密3项,机密级秘密2项。最终,该摄影师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来源:封面新闻)
2、编造“金华某女性确诊者传染87人”谣言,一男子被行拘
浙江金华警方17日发布通报称,近日,网民郎某(男,34岁)见微信群内有人询问金华疫情情况,为吹嘘自己了解内幕,便在微信群内发布婺城区某女性确诊病例从事特殊职业,并传染给87名服务过的男性等不实信息,后相关信息在网上大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来源:光明网)
3、上海一超市员工加价销售商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上海青浦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大量购买肉、面包等商品,再将每份商品加价后向封控小区居民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人民日报)
4、女子高消费花光家中存款,为隐瞒丈夫伪造银行存单获刑
近日,安徽枞阳法院审结一起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女子唐某将家中几十万元存款挥霍一空,用于美容、买包、出国旅游等。为隐瞒丈夫,其通过委托他人制作的方式,伪造一张面额20万元的银行存单。丈夫在银行取款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来源:安徽网)
5、男子以社区团购为名诈骗,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龚某(男,33岁)在没有团购渠道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已承接某超市团购并担任“团长”,将团购套餐等虚假信息发布在微信群中,导致80余人被骗,涉案金额共计4.8万余元。目前,龚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上海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退款及案件侦办等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来源:澎湃新闻)
● 经典案例
女子被藏獒吓到撞车致高位截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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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导致伤亡事故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最后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减少伤害发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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