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间法律资讯(4.25) | 非法开设辅导班致多名学生和家长阳性,刑拘!
2022-04-25 08:40:26
来源: 作者:
正文共3260字,预计阅读时间17分钟
目 录
● 最新资讯:
我国已形成以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 社会新闻:
1、快手前副总裁赵丹阳一审获刑7年;
2、男子用气枪打中猫头鹰后放生仍获刑;
3、男子刷单被骗不甘心,再诈骗他人获刑5年;
4、2岁儿子池塘溺亡,父母状告其未满4岁玩伴索赔被驳回;
5、非法开设辅导班致多名学生和家长阳性,刑拘!
● 经典案例
孩子在幼儿园摔成八级伤残,家长起诉要求赔偿20余万!
● 最新资讯
我国已形成以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包括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7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下一步最高法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来源:新华网)
● 社会新闻
1、快手前副总裁赵丹阳一审获刑7年
22日,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判决书显示,快手原副总裁赵丹阳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668万余元,并将公司款项88.5万元占为己有。对此,法院一审判处赵丹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来源:澎湃新闻)
2、男子用气枪打中猫头鹰后放生仍获刑
去年1月,浙江男子郑某与毛某在树丛中用气枪打伤一只猫头鹰带回家。后郑某发现该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确认它仅受轻伤后放生。放生前郑某为炫耀拍摄视频并发布,随后被警方抓获。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毛某虽放生猫头鹰,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已成立,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毛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来源:环球网)
3、男子刷单被骗不甘心,再诈骗他人获刑5年
河南男子刘某某遭遇网络刷单诈骗,在向骗子讨要217元培训费无果后,心有不甘竟当起“培训讲师”跟着骗子一起行骗,诈骗金额共计27万元左右,其获利5.91万元。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来源:正义网)
4、2岁儿子池塘溺亡,父母状告其未满4岁玩伴索赔被驳回
2020年11月,浙江海宁2岁男童小张在池塘边玩耍时不幸溺亡。随后,小张父母将儿子溺水现场未满4岁的玩伴小黄和当地村委会诉至法庭,索赔128万余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事发时小黄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等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案涉池塘是废弃的天然池塘,并非法定公共场所,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诉请,准许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原告2万元。(来源:环球网)
![2岁儿子池塘溺亡,父母状告其未满4岁玩伴索赔被驳回](/d/file/p/2022/04-25/2e69aae6c3d2c6743adf715970e0304d.png)
5、非法开设辅导班致多名学生和家长阳性,刑拘!
4月22日,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4月11日至4月17日,李某某(女,56岁,退休,迁安市永顺街道人)在无办学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在家开设辅导班,造成参加补习的多名学生及家长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在流调排查工作中,李某某故意隐瞒开办补习班情况,导致疫情隐匿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李某某被迁安市公安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开设辅导班致多名学生和家长阳性,刑拘!](/d/file/p/2022/04-25/134920d2736c09d047cce8b1bda12472.jpg)
● 经典案例
孩子在幼儿园摔成八级伤残!家长起诉要求赔偿20余万!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4岁的小明开始在花花幼儿园(化名)就读。2020年12月某天,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从卫生间返回教室时,小明突然脱离队伍,走向了非教学区的库房内。
由于老师正在照顾别的小朋友,当时并未注意到小明。
小明到库房后,不慎从没有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小明头部、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小明母亲遂把花花幼儿园告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花花幼儿园赔偿小明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孩子在幼儿园摔成八级伤残!家长起诉要求赔偿20余万!](/d/file/p/2022/04-25/a961e7ee334811b7fcadeaa27de193a7.jpg)
(小明坠落的窗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花花幼儿园称,每周幼儿园大会,老师都会提醒小朋友注意安全、禁止攀爬栏杆等注意事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而且据幼儿园所知,小明患有孤独症,与同龄小朋友相比更喜欢做出一些攀爬行为,平时就曾经爬过钢琴和电视机。
所以幼儿园认为,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幼儿园,其建筑设施应当考虑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需要,且幼儿园老师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花花幼儿园的非教学区在事发当时未安装护栏,而教学区与非教学区之间的一扇门系敞开状态,造成教学区与非教学区并未完全隔离。
同时,老师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致使小明脱离老师的照看独自进入非教学区的库房内,从没有护栏的二楼窗户坠落,造成小明受伤的损害后果。
花花幼儿园的过错是引致本案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花花幼儿园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
小明的自身原因与本案损害后果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小明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范围内处于老师的管理之下发生该事故,小明或其监护人并无过错。
因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花花幼儿园对小明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提醒】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根据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只有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和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种情形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区别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这是因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更加成熟,对于危险事物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果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教育机构而言责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除了与教育机构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的人之外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直接侵权人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而此时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仍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保持一致,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标注错误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