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314”的红包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3-05-19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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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因谐音为“我爱你”而被称为“表白日”,是信息时代表达爱意的日子。在生活中很多人的“仪式感”必不可少,往往会通过发金额为“520”“1314”的红包表达爱意,或者赠送一些饰品、手机等礼品。一旦双方发生争执,这些红包转账、礼物是否能要回?分手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520”“1314”的红包,分手后能否要回?
赠与通常分为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转账行为是表达爱意的,如无特别注明,一般视为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行为,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情侣间共同消费支出如吃饭、看电影、节日送的礼品等,以表达爱意为目的且金额不大的均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若送出的礼品较贵重,如昂贵的饰品、大额礼金、手机、电器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可以向另一方要回。
大额转账有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等来进行合理区分,进而综合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提醒大家,小额转账红包,互赠鲜花、日用品等礼品,是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行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负责;大额转账可以备注“结婚礼金”等字样,避免损失。
关于“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分手和离婚在生活中很常见,男女双方维持一段感情或者婚姻可能有数年,甚至更久。青春易逝,不可重来。有人在分手时或者离婚时,希望对方给自己的损失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如“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看以下几种情况:
一、恋爱期间约定,如果分手,一方给付另一方分手费。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不禁止。但是这样的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支付,也不能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离婚前,双方有约定如离婚一方需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用。双方要离婚,实质是一方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给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有配偶者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终止这种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不正当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如果已经支付,可能被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支付者的配偶有权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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