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法律资讯 | 辽宁省辽阳市原副市长邱金涉嫌受贿被逮捕
2023-05-29 17: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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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辽宁省辽阳市原副市长邱金涉嫌受贿被逮捕;
● 社会新闻 :
1、继母虐待打死6岁男童获死刑;
2、砍杀柯基男子是否家暴仍在调查中;
3、南京“高考房”价格欺诈最高可罚50万元;
4、云南一青年拒服兵役,将受到8项惩戒;
5、大学生网购虫子塞进零食恶意索赔被刑拘;
●经典案例:
举报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看法院判决!
最新资讯
辽宁省辽阳市原副市长邱金涉嫌受贿被逮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邱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邱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法治日报)
社会新闻
1、继母虐待打死6岁男童获死刑
5月29日上午,安徽高院发布了2022年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马某与王某乙婚后生育儿子小马,后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小马,马某未同意。为发泄不满,王某甲长期对小马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小马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2020年6月26日至27日,王某甲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用绳索捆绑双腿后头朝下悬挂梁柱、抡起重摔、掐脖颈上下摔打等方式,连续对小马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小马(殁年6岁)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长期虐童,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某甲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王某甲死刑。(来源:九派新闻)
2、砍杀柯基男子是否家暴仍在调查中
5月29日,山东菏泽市郓城县。近日,女网友小颜发文求助称,4月30日,丈夫李某醉酒后将宠物柯基砍死,砍杀过程中威胁自己不许救狗,否则一起砍,随后女网友逃回娘家。帖文内,女网友还称此前就遭遇丈夫家暴。5月2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从郓城警方处获悉,男子已在派出所处接受调查。另郓城官方知情人透露,李某夫妇确为新婚夫妻,本次事件是家庭矛盾引发,家暴情况是否属实正在调查中。目前公安、妇联等多个部门已经介入,街道社区也在调解矛盾。(来源:红星新闻)
3、南京“高考房”价格欺诈最高可罚50万元
高考临近,南京各考点周边酒店的“高考房”迎来预订高峰。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考点周边的宾馆酒店展开专项检查,并郑重提醒:①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③考生家长预订酒店时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日后维权。(来源:荔枝新闻)
4、云南一青年拒服兵役,将受到8项惩戒
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政府对该区2023年上半年入伍新兵李某龙在入伍后拒服兵役的情况及惩处情况进行通报。李某龙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受到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一次性经济处罚22500元等8项惩戒。(来源:光明网)
5、大学生网购虫子塞进零食恶意索赔被刑拘
山东某校在读大学生袁某网购各种虫子放入网购的食品里,并找来亲朋好友的十几个账号,持续下单并一再找商家恶意索赔,前后一共索赔7800多元。食品公司收到退货进行检测后发现,异物具有明显人为摆放痕迹,怀疑遭恶意敲诈,遂报警。警方于近日将袁某抓捕归案。经审讯,袁某对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刑拘。(来源:中国青年报)
经典案例
举报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看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自去年起,某小区保安及物业管理人员发现业主王某多次私接公用电线,屡次制止无效,物业公司遂以王某多次盗电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而王某则认为物业公司的报案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认可其曾多次私接电线,且因此与物业人员发生过争议。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基本事实基础,并无不当。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国家法定机关进行侦查、裁判,而不能要求作为报案人的物业公司在报案时就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的举报值得鼓励和提倡。物业公司的报警行为不具备主观过错、不具有违法性,所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所谓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掌握一定事实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他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来源: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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