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法律资讯 | 2.8万余条个人信息泄露,嫌疑人被抓获!
2023-06-13 09: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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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五部门联合启动河湖安全保护执法行动;
● 社会新闻 :
1、烧烤店用竹签刺人男子被刑拘;
2、2.8万余条个人信息泄露,嫌疑人被抓获;
3、上海警方捣毁特大“话务引流”诈骗黑色产业链;
4、嫌犯诈骗180万得手后网上炫富,民警迅速出击将其抓获;
5、警方介入调查一女生遭多名学生掌掴;
●经典案例:
私家车被撞,车主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法院如何判?

最新资讯
五部门联合启动河湖安全保护执法行动
近日,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启动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为五部门首次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将持续开展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强化线索移送、挂牌督办、执法监督、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精诚合作、协同执法,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新闻
1、烧烤店用竹签刺人男子被刑拘
11日,据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通报称,6月8日18时许,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打架案件。经查,打人者郭某与被打者李某为多年朋友关系,郭某与李某醉酒后发生言语冲突,郭某用竹签子、啤酒瓶对李某头面部刺、砸多次,致李某受伤。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刑事案件,将打人者郭某刑事拘留,李某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侦办中。(来源:中国警方在线)
2、2.8万余条个人信息泄露,嫌疑人被抓获
近日,咸宁赤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捣毁两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窝点,刑事拘留3人,查获提取纸质个人信息2.8万余条,有力震慑了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关联犯罪的嚣张气焰。(来源:环球时报)
3、上海警方捣毁特大“话务引流”诈骗黑色产业链
近日,上海警方一举捣毁一个特大“话务引流”犯罪产业链,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506名。与以往查获的电信网络诈骗话务窝点不同,此次警方捣毁的这个话务诈骗产业链犯罪嫌疑人数量众多,遍布全国24省份100多个城市。截至目前,被抓获50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央视新闻)
4、嫌犯诈骗180万得手后网上炫富,民警迅速出击将其抓获
近日,湖北宜昌。市民周某在网上投资被骗180万余元,民警迅速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顾某不断在网上炫富,民警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连续蹲守于6月5日在福建省将其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九派新闻)
5、警方介入调查一女生遭多名学生掌掴
针对近日网络上出现有关山西某中学“一女生遭多名学生掌掴”的视频,6月12日,记者从山西襄垣三中获悉,该校已成立工作专班,迅速核查事件经过。经初步调查,6月9日下午课间休息时,该校初二学生董某某因怀疑同年级学生郎某某在同学中传其闲话,与学生白某某、刘某、徐某某、师某某在学校厕所对郎某某进行掌掴。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处理,学校正在积极配合调查,并组织专人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待调查结束后,学校将对涉事学生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对全校学生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学生管理和关心关爱力度。(来源:总台记者崔肖冉)
经典案例
私家车被撞,车主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王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某路口,与谢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的后果。后王某的车辆被送去维修,产生修车费8000元,谢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王某修车费中的2000元,因谢某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要求谢某承担剩余责任,未果后便将谢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谢某向其支付剩余修车费6000元和车辆维修期间其因租车上班产生的1800元交通费。
谢某辩称,其不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王某要求的交通费不合理,不同意支付。
案件争议点:一是谢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应按何种比例承担责任?二是王某主张的交通费用应否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事故责任。王某、谢某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曾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也未对本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王某虽主张谢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结合涉案事故现场照片及双方陈述,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能排除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王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谢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
关于租车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主张的租车期间为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鉴于2023年1月15日车已修好,故法院认定合理租车期间为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15日。王某为证明其租车费用提交了租车协议及收条,经审查,该组证据显示的数额存在矛盾之处,且缺乏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王某所有的车辆的品牌、型号,结合其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路程区间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照每天5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计算较为合理。综上,王某共发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50元(50元×9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4200元、交通费315元。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否承担、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涉及非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维修期间车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理,即要求被侵权人在租车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法院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一般使用用途、维修合理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所产生的费用是否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支出,而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费用的被主张对象是侵权人,而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如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则保险公司对此费用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因此广大车主在索赔过程中,一是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合理、必要支出;二是要注意诉请的赔偿对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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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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